信息名稱: | 優秀外國留學生獎學金申請、評選及管理辦法 | ||||
信息索引: | 360B16-12-2006-0044-1 | 生成日期: | 2006-01-01 | 發文機構: | 國家留學基金管理委員會秘書處 |
發文字號: | 信息類別: | 國際合作與交流 | |||
內容概述: | 國家留學基金管理委員會于2006年1月1日公布,對優秀外國留學生獎學金申請條件及、申請途徑、評審辦法、獎學金生的管理辦法等事項的作了具體規定。 |
為鼓勵和資助已在華完成本科或本科以上學歷教育,被錄取繼續攻讀高一級學歷的品學兼優的留學生,或已在讀的碩士和博士優秀研究生完成學業,中國教育部設立"優秀外國留學生獎學金"項目。由國家留學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基金委")負責受理申請、組織評選以及學生在華事務管理等工作。
"優秀外國留學生獎學金"評選工作原則:個人申請,學校推薦,專家評選,擇優批準。評選工作目的:公開、公平、公正。
一、個人申請
1、申請人須向錄取其繼續學習的學校提出申請,并填寫由基金委統一印制的《優秀外國留學生獎學金申請表》。(申請人資格、申請途徑、申請時間及須提交的申請材料詳見"優秀外國留學生獎學金申請辦法")
2、申請人須未被納入兩國政府互換獎學金計劃名額,并未獲得其他任何獎學金項目資助。
3、申請人應嚴格按照《優秀外國留學生獎學金申請表》的要求提交相關申請材料。申請材料不全,將視為無效申請。留學基金委直接受理個人申請。
二、學校推薦
1、凡申請人繼續在原就讀學校深造,由就讀學校向留學基金委推薦。
2、凡申請人從原就讀院校畢業并被錄取到新的學校繼續深造,須向錄取學校提出申請,由錄取學校負責向申請人畢業學校索取相關材料,并由錄取學校向基金委推薦。
3、推薦學校應督促學生認真擬定學習計劃、研究方向、學術論文或研究成果、學習期限等項內容。對申請人在校學習(本科生繼續攻讀碩士研究生者,學校需提供其本科學習階段在同專業留學生中的成績排名情況)、表現和培養潛質等各方面進行擇優篩選。嚴格按照《優秀外國留學生獎學金評分標準》提供學校推薦意見。
4、學校為申請人出具的推薦信須蓋有學校公章;申請人導師或任課教師或班主任的推薦信須有本人簽字(機打簽字無效)。如學校同時推薦多名申請人,請務必在推薦函中注明推薦人選順序。
5、學校須于每年6月10日前將推薦的申請人材料寄達基金委。對申請材料不全或超過規定時間推薦的人選不予受理。
三、專家評選
1、基金委于當年2月份對外公布根據教育部制定的"優秀外國留學生獎學金"名額計劃。
2、基金委將于6月10日后組織有關學者、留學生管理工作專家及其他相關部門人員成立評選工作組,按照《優秀外國留學生獎學金評分標準》對學校推薦的申請人材料進行評選。
3、基金委負責匯總專家評選組意見,報教育部批準后正式對外公布,同時將"優秀外國留學生獎學金獲獎者名單"和"優秀外國留學生獎學金獲獎證書",于7月底前寄達推薦學校,由其通知獲獎者并頒發證書。
四、獎學金管理
1、"優秀外國留學生獎學金"獲得者,每年須參加基金委組織的中國政府獎學金年度評審。評審合格者將于下一學年度繼續享受獎學金在華學習,評審不合格者將被取消"優秀外國留學生獎學金"資格。
2、凡獲"優秀外國留學生獎學金"者,如因個人原因不能按期完成學業,獎學金期限不予延長。
3、獎學金獲得者因個人原因在獲得獎學金后中斷學業,將被視為自動放棄"優秀外國留學生獎學金"資格。
4、原享受中國政府獎學金學成回國國際旅費的學生,如獲該項獎學金繼續在華學習,回國國際旅費將延至畢業回國時提供,在華期間因故回國,旅費自理。
以上"《優秀外國留學生獎學金》申請、推薦、評選及管理辦法"自2006年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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