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名稱: | 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辦法 | ||||
信息索引: | 360A02-03-2014-0016-1 | 生成日期: | 2014-07-09 | 發文機構: |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
發文字號: |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36號 | 信息類別: | 部門規章 | ||
內容概述: | 《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辦法》已經2014年6月9日第17次部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36號
《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辦法》已經2014年6月9日第17次部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長 袁貴仁
2014年7月8日
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對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行為的處理,保證招生公開、公平、公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普通高等學校(以下簡稱高校)招生,是指高校通過國家教育考試或者國家認可的入學方式選拔錄取本科、??茖W生的活動。
高校、高級中等學校(含中等職業學校,以下簡稱高中)、招生考試機構、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及其招生工作人員、考生等,在高校招生工作過程中,違反國家有關教育法律法規和國家高等教育招生管理規定的行為認定及處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主管全國高校招生工作。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依法處理各類違反國家高等教育招生管理制度的行為。
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在職責范圍內加強對所屬高校招生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 高校招生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原則,接受考生、社會的監督。
高校招生接受監察部門的監督。
第五條 對高校招生違規行為的處理,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依據明確、程序合法、處理適當。
第二章 違規行為認定及處理
第六條 高校違反國家招生管理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給予減少招生計劃、暫停特殊類型招生試點項目或者依法給予停止招生的處理。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視情節輕重依法給予相應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ㄒ唬┌l布違反國家規定的招生簡章,或者進行虛假宣傳、騙取錢財的;
?。ǘ┪窗凑招畔⒐_的規定公開招生信息的;
?。ㄈ┏龊硕ㄞk學規模招生或者擅自調整招生計劃的;
?。ㄋ模┻`反規定降低標準錄取考生或者拒絕錄取符合條件的考生的;
?。ㄎ澹┰谔厥忸愋驼猩谐雠_違反國家規定的報考條件,或者弄虛作假、徇私舞弊,錄取不符合條件的考生的;
?。┻`規委托中介機構進行招生錄取,或者以承諾錄取為名向考生收取費用的;
?。ㄆ撸┢渌`反國家招生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七條 高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視情節輕重依法給予相應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ㄒ唬┪窗凑找幎ǖ臉藴屎统绦?,以照顧特定考生為目的,濫用推薦評價權力的;
?。ǘ┪窗匆幎ü鞠硎軆灮菡叩目忌麊?、各類推薦考生的名額、名單及相關證明材料的;
?。ㄈ┰诳忌鷪竺?、推薦等工作過程中出具與事實不符的成績單、推薦材料、證明材料等虛假材料,在學生綜合素質檔案中虛構事實或者故意隱瞞事實的;
?。ㄋ模┻`規辦理學籍檔案、違背考生意愿為考生填報志愿或者有償推薦、組織生源的;
?。ㄎ澹┢渌`反國家招生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八條 招生考試機構違反國家招生管理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視情節輕重依法給予相應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ㄒ唬楦咝I米猿媱澱猩k理錄取手續的;
?。ǘ档蜆藴蔬`規錄取考生進行投檔的;
?。ㄈ┻`反錄取程序投檔操作的;
?。ㄋ模┰谡猩Y束后違規補錄的;
?。ㄎ澹┪窗凑招畔⒐_的規定公開招生工作信息的;
?。Ω咝d浫」ぷ鞅O督不力、造成嚴重不良后果的;
?。ㄆ撸┢渌`反國家招生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九條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違反有關管理職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給予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ㄒ唬┏雠_與國家招生政策相抵觸的招生規定或者超越職權制定招生優惠政策的;
?。ǘ┥米詳U大國家核定的招生規模和追加招生計劃,擅自改變招生計劃類型的;
?。ㄈ┮笳猩荚嚈C構和高校違規錄取考生的;
?。ㄋ模Ω咝:驼猩荚嚈C構招生工作監管不力、造成嚴重不良后果的;
?。ㄎ澹┢渌`反國家招生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十條 招生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單位應當立即責令暫停其負責的招生工作,由有關部門視情節輕重依法給予相應處分或者其他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ㄒ唬┻`規更改考生報名、志愿、資格、分數、錄取等信息的;
?。ǘσ唁浫】忌`規變更錄取學?;蛘邔I的;
?。ㄈ┰谔厥忸愋驼猩行孤睹嬖嚳己丝脊倜麊位蛘呃寐殑毡憷埻锌己嗽u價的教師,照顧特定考生的;
?。ㄋ模┬孤渡形垂嫉目忌煽?、考生志愿、錄取分數線等可能影響錄取公正信息的,或者對外泄露、倒賣考生個人信息的;
?。ㄎ澹榭忌@得相關招生資格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
?。┻`反回避制度,應當回避而沒有回避的;
?。ㄆ撸┧魅』蚴帐芸忌凹议L財物,接受宴請等可能影響公正履職活動安排的;
?。ò耍﹨⑴c社會中介機構或者個人非法招生活動的;
?。ň牛┢渌绊懜咝U猩?、公正的行為。
第十一條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如實記入其考試誠信檔案。下列行為在報名階段發現的,取消報考資格;在入學前發現的,取消入學資格;入學后發現的,取消錄取資格或者學籍;畢業后發現的,由教育行政部門宣布學歷、學位證書無效,責令收回或者予以沒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ㄒ唬┨峁┨摷傩彰?、年齡、民族、戶籍等個人信息,偽造、非法獲得證件、成績證明、榮譽證書等,騙取報名資格、享受優惠政策的;
?。ǘ┰诰C合素質評價、相關申請材料中提供虛假材料、影響錄取結果的;
?。ㄈ┟懊斕嫒雽W,由他人替考入學或者取得優惠資格的;
?。ㄋ模┢渌麌乐剡`反高校招生規定的弄虛作假行為。
違反國家教育考試規定、情節嚴重受到??继幜P,在處罰結束后繼續報名參加國家教育考試的,由學校決定是否予以錄取。
第三章 招生責任制及責任追究
第十二條 實行高校招生工作問責制。高校校長、招生考試機構主要負責人、教育行政部門主要負責人是招生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本校、本部門、本地區的招生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
在招生工作中,因違規行為造成嚴重后果和惡劣影響的,除追究直接負責人的責任外,還應當根據領導干部問責的相關規定,對有關責任人實行問責。
第十三條 對在高校招生工作中違規人員的處理,由有權查處的部門按照管理權限,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等相關規定,依法予以監察處理、作出處分決定或者給予其他處理。
第十四條 高校招生工作以外的其他人員違規插手、干預招生工作,影響公平公正、造成嚴重影響和后果的,相關案件線索移送紀檢監察機關或者司法機關查處。
第十五條 出現本辦法第二章規定的違規情形的,有關主管部門應當立即啟動相關程序,進行調查處理。情節嚴重、影響惡劣或者案情復雜、社會影響大的,應當及時上報,必要時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參與或者直接進行處理。
第十六條 對有關責任人員違規行為的處理,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進行。對有關責任人員和考生的違規行為調查和收集證據,應當有2名以上工作人員。作出處理決定之前,應當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第十七條 對處理決定不服的有關責任人員和考生,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出復核或者申訴;符合法律規定受案范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復議或者訴訟。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所稱特殊類型招生,是指自主選拔錄取、藝術類專業、體育類專業、保送生等類型的高校招生。
第十九條 研究生招生、成人高校招生有關違規行為的處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版權所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中文域名:教育部.政務
京ICP備10028400號-1 京公網安備11010202007625號 網站標識碼:bm05000001